為配合落實《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鼓勵上市公司兼并重組、現金分紅及回購股份的通知》(證監發〔2015〕61號)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并購重組審核流程,提高審核效率,提升并購重組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我會將實施并購重組審核全流程優化工作方案。具體安排如下:
一是改進審核模式。由目前法律、財務審核人員隨機搭配的雙人審核模式調整為3人固定分組模式,分法律、財務和行業三個方面審核。同時,依照《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根據各行業上市公司家數、交易活躍度,參考前兩年并購重組標的資產行業分布,兼顧交易所行業監管分組安排,將全部行業分組,與審核小組對應。每個審核小組負責若干行業,固定搭配,提高審核工作的專業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是調整審核重心。堅持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審核理念,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意思自治,避免做出實質判斷。除合規性以外,審核重點關注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充分性、一致性和易懂性,切實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
三是優化內部流程。分交易類型審核。非關聯交易申請預審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經預審無重大問題的,可以不發反饋意見直接提交重組委審議。借殼上市和關聯交易申請,預審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
改進審核專題會機制。增加會議次數,壓縮會議時間,提高會議效率。從目前的每周固定召開審核專題會調整為根據需要隨時召開,不固定時間。
實施批量上會。借殼上市以外的重組申請,可以安排重組委會議批量集中審議,每組可安排4-6家。重組委會議可酌情決定是否要求當事人及中介機構代表到會陳述意見和接受重組委委員的詢問。
四是加強中介機構監管。完善中介機構執業評價體系,針對小錯不斷的中介機構,累計多次的可以降級評定。中介機構違法違規的,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移交稽查立案;涉及法律部、會計部職責的,移送相關線索。
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在重組報告書中增加專項披露,中介機構應當承諾,如本次重組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中介機構未能勤勉盡責的,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內幕交易查處力度,遏制利用并購重組信息炒作、套利行為。日常監管集中關注并購重組信息披露,對信息披露不真實、忽悠式重組、不履行重組承諾、財務欺詐、侵害投資者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嚴厲查處,形成市場的正向激勵。
六是嚴格審核紀律。要求審核過程全程留痕,每個環節均由相關人員簽字備查。嚴格會見制度,規范審核人員與申請人或中介機構的會見程序。嚴禁審核人員與申請人(或中介機構)私下接觸。
11月9日后受理的并購重組申請將按照新流程審核。11月9日前已受理的并購重組申請,繼續按原流程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