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依法對2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
1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中,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信達證券)作為保薦機構,在推薦遼寧振隆特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振隆特產)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未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振隆特產生產、銷售及存貨情況進行審慎核查,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信達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構成《證券法》第192條所述“保薦人出具有虛假性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192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信達證券業務收入160萬元,并處以320萬元罰款;對簽字保薦代表人尋源、李文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依據《證券法》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3條第(3)項、第5條規定,對簽字保薦代表人尋源、李文濤分別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2009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25日管祖慶擔任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體南路營業部客戶經理,在從業期間,管祖慶利用他人證券賬戶交易股票,已賣出股票盈利約為1,070萬元,另有部分股票尚未賣出。管祖慶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我會決定:一、對管祖慶沒收違法所得約1,070萬元,并處以約3,218萬元罰款;二、責令管祖慶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如無違法所得,按其買入該部分股票的實際成本,處以等額罰款。同時,依據《證券法》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3條第(3)項、第4條和第5條規定,對管祖慶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保持監管執法高壓態勢,對中介機構、證券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等各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嚴厲懲處,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