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所涉中介機構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興業證券)及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簡稱興華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新華都購物廣場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華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王向遠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案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7月初,證監會公布了對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行政處罰結果,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832萬元罰款;對欣泰電氣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溫德乙給予警告,并處以892萬元罰款;對欣泰電氣總會計師劉明勝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其他15名責任人員分別處以3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款。同時對溫德乙、劉明勝二人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興業證券作為保薦機構,在推薦欣泰電氣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過程中,未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要求,對欣泰電氣應收賬款和銀行存款情況進行審慎核查,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和財務自查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興業證券作為主承銷商,在欣泰電氣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未審慎核查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未發現招股意向書和招股說明書中的有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興業證券出具的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1條第2款、《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第24條、第29條、第30條和《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第2條、第4條、第6條、第41條、第46條、第50條、第51條的規定;興業證券未審慎核查欣泰電氣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31條的規定。案發后,興業證券和相關人員能夠配合調查,積極研究制定先行賠償方案,將補償投資者相應的投資損失。依據《證券法》第191條、第192條和《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我會決定對興業證券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200萬元,并處以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2,078萬元,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保薦代表人蘭翔、伍文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此外,依據《證券法》第233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5條規定,我會決定對保薦代表人蘭翔、伍文祥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興華所作為審計機構,在對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期間財務報表及欣泰電氣2013年、2014年兩年財務報表審計時,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要求,對欣泰電氣財務報表中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等科目明細賬存在的大量大額異常紅字沖銷情況未予以關注,未對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戶未回函的詢證函實施替代程序,未對銀行賬戶的異常情況予以關注,未能發現欣泰電氣2011年至2014年期間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款項的收回從而調整相應科目余額的財務造假行為。興華所作為欣泰電氣上述會計期間財務報表的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相關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興華所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73條和第20條第2款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23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興華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22.44萬元,并處以967.32萬元罰款;對簽字注冊會計師王全洲、楊軼輝、王權生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此外,依據《證券法》第233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3條第(5)項、第5條規定,我會決定對簽字注冊會計師王全洲、楊軼輝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簽字注冊會計師王權生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在新華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2014年5月福建省怡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福建怡和)構成新華都關聯方后,新華都未及時按照相關規定披露與福建怡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這一關聯交易,未及時按照相關規定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福建怡和與新華都及其子公司發生關聯方資金往來、并形成關聯方資金占用的信息。此外,在2013年、2014年年度報告中,新華都未及時按照相關規定披露與泉州綠農貿易有限公司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信息以及新華都子公司泉州新華都購物廣場股份有限公司與和昌(福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補充協議》、《商品房認購補充協議》等重要合同信息;未及時按照相關規定在201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關閉常州奧體店、泰州坡子街店的重要事項。新華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第66條和第6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新華都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0萬元;對新華都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周文貴等9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或3萬元罰款。
在王向遠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案中,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營業部工作人員王向遠,私下接受客戶周某奇委托買賣證券,以幫助客戶融資為目的,操作周某奇、余某鳳證券賬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通過上述交易獲得交易傭金提成5698.18元。王向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45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15條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王向遠給予警告,沒收王向遠違法所得5698.18元,并處10萬元罰款。
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尤其是欺詐發行行為嚴重破壞了資本市場誠信根基,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嚴厲打擊。中介機構應該恪守誠信義務,審慎履行法定職責。對于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職責的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我會將依法予以處罰。
近年來,我會加大了對欺詐發行案件的查處力度,先后對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作出嚴厲處罰,并將萬福生科涉案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今年又啟動了IPO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專項執法行動。市場參與各方應從上述案件中汲取經驗教訓,歸位盡責、誠信履職、依法合規、勤勉敬業。我會將對資本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態勢,“依法、從嚴、全面”監管,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