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9日、10日,我會對11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實際控制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減持案件進行了集中聽證,并向媒體全程公開。日前,我會已完成對上述案件的聽證復核工作,并決定對10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1宗案件進行補充調(diào)查。10宗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東、5家法人股東以及法人股東的7名責任人,罰款金額總計10,878萬元。
聽證會上,涉案當事人提出的申辯意見主要包括:違法減持行為沒有主觀惡意;對法條的理解存在偏差;減持行為存在客觀理由;減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沒有獲取非法利益;與相關人員不構成一致行動人;地方證監(jiān)局已經(jīng)對違法減持行為作出監(jiān)管措施,若再行對同一行為進行處罰,存在“一事二罰”的問題等。一些當事人還提交了相關增持材料,申請從輕處罰。
經(jīng)復核,我會認為,按照《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減持原因及目的、危害后果是否嚴重并非違法減持未披露行為構成要件,不影響對違法減持行為的認定;對于符合《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一致行動人的違法減持行為,我會嚴格依法予以查處;我會派出機構對部分涉案當事人出具警示函等監(jiān)管措施,是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表現(xiàn),不影響后續(xù)的行政處罰。當事人違法行為達到一定危害程度,需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我會必須嚴格履職,絕不姑息。對于相關當事人大比例增持的情節(jié),我會也依法統(tǒng)一予以考量,作出了從輕處罰的決定。
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處罰決定的作出,不僅是對違法減持行為的裁判,更是對相關各方的告誡和勸勉。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吸取前車之鑒,認真履行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誠信義務,規(guī)范信息披露和股票交易行為,切實承擔其維護上市公司健康發(fā)展、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維護資本市場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的社會責任,為建設一個公開透明、長期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的股票市場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