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3 日中國證監會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38 號),因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至 2020 年審計業務未勤勉盡責而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責令改正處罰。該項處罰給本所造成了重大不利影響,包括經濟處罰、聲譽罰和資格罰。按照本所《合伙人獎懲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相關規定,我所管委會決定:
1、給予劉昆、韓波扣發全年績效獎勵并對劉昆進行所內公開譴責、韓波公開批評;
2、給予常明所內公開批評;
3、由于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中未能及時發現問題,給予姜莉全所通報批評。
4、鑒于合伙人劉昆、高級經理常明近三年內發生被處罰一次、被實施行政監管措施二次,經過管委會研究,決定暫停兩人證券服務業務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