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依法對7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操縱市場案,2宗內幕交易案,1宗短線交易案,1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1宗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江蘇文峰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文峰集團)于2014年12月22日簽署協議,轉讓其持有的文峰大世界連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文峰股份)11,000萬股股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4.88%)給陸永敏,雙方協商確定的轉讓價款總額為人民幣86,350萬元。經查,該股權轉讓實際是以自然人陸永敏的名義代文峰集團持有。文峰集團、陸永敏是股份代持事項的直接參與者與信息披露義務人,均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披露。文峰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67、68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文峰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文峰集團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陸永敏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長江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12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款。
1宗操縱市場案中,盛巍于2015年9月9日至14日期間使用其本人賬戶,利用資金優勢,以漲停價大量申報買入“英威騰”股票,拉抬、維持該股股價,隨后反向賣出,獲利約51萬元。盛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盛巍違法所得約51萬元,并處以約153萬元罰款。
2宗內幕交易案中,一是文峰股份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徐某江是文峰股份擬向全體股東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戴國均與徐某江頻繁聯絡接觸,戴國均控制使用本人賬戶買入“文峰股份”50,500股,獲利約17.2萬元。戴國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戴國均違法所得約17.2萬元,并處以約51.7萬元罰款。二是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氣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泰艾普)董事長孫某文、董事會秘書楊某全是恒泰艾普擬購買新疆新生代石油技術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股權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傅哲寬與孫某文、楊某全多次聯絡接觸,并與其配偶林芳荔控制使用“林芳荔”賬戶買入“恒泰艾普”392,083股,沒有違法所得。傅哲寬、林芳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傅哲寬、林芳荔處以30萬元罰款。
1宗短線交易案中,時任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世茂股份)副總裁孟潔于2015年6月16日以股權激勵股票期權行權方式買入“世茂股份”股票450,000股,2015年6月29日孟潔的個人證券賬戶累計賣出所持“世茂股份”股票110,000股,盈利約28.8萬元。孟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規定。經查,上述賣出“世茂股份”股票的決策由孟潔的朋友康某作出,交易由康某具體操作。案發后孟潔已主動將相關收益上繳給世茂股份。同時,孟潔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依據《證券法》第195條、《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孟潔給予警告。
1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中,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簡稱瑞華所)在審計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財務報表過程中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要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瑞華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7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2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瑞華所責令改正,沒收瑞華所業務收入39萬元,并處以78萬元罰款,對簽字會計師秦寶、溫亭水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1宗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曲樂,在從業期間控制使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累計獲利約6.7萬元。曲樂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沒收曲樂違法所得約6.7萬元,并處以18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堅持“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理念,切實保障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